首页 >> 机构职能 >> 主要职责
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、流通服务业、中小企业(含乡镇企业、民营企业,下同)发展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制订全市工业经济、财贸工作的政策、法规和规章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 分析监测全市经济运行态势,调节日常运行,组织市场预测和信息发布;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;制订流通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;协调工农业生产资料、部分重要商品的储备和供应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有关重要商品的市场调控;协调衔接军需特供商品的供应工作;负责全市电力的行政管理工作。
(三) 研究制订工业、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规划、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,实施行业管理;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防止不平等贸易的措施、办法,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;指导行业协会工作;对各区市经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。
(四) 研究商业营销方式的改革,推进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的创新、发展;指导流通行业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经营活动;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,推进“诚信青岛”建设。
(五) 负责全市工业、流通服务业、中小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工作;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。
(六) 研究制订培育、发展、规范商品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;负责市区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。
(七) 负责全市生猪(牛、羊)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;组织实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“菜篮子”工程建设。
(八) 研究青岛金融业发展战略,综合协调金融业监管部门及银行、保险、证券、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;协调全市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,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。
(九)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政策,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及产学研联合。
(十) 负责审核(批)煤炭、成品油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及典当行等企业的设立和监督管理;负责酒类流通管理。
(十一) 负责全市供销、石油、财政、税务、审计、工商、质检、药检、物价(市场物价)等部门的综合协调。
(十二)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